研究所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審查業務皆由本校專責人員及本校建立之入學申請系統處理,未委外辦理。請點選以下按鈕進入相關系統申請

請先確定您的身分符合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附件),若申請者符合以下

第一條

  1.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2.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3. 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1. 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2. 就讀本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3. 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第二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1. 原文畢業證書
  2. 英文或中文版本的畢業證書
  3. 原文成績單
  4. 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成績單
  5. 推薦信兩封
  6. 讀書計畫
  7. 履歷表
  8. 自傳
  9. 財力證明
  10. 護照影本
  11. 英語能力證明
  12. 申請科系或學程要求的個別文件(如:作品集等)
  1. 春季班:自當年8月1日起至10月15日截止(申請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2. 秋季班:自當年12月1日起至隔年4月15日截止(申請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3. 【隨到隨審】當年4月16日開始至6月15日截止(限申請大學部、不得申請助學金)
  1. 外籍研究生於本校研究所畢業前,應通過教育部之華語文能力測驗基礎級考試,取得基礎級證書,或參加本校舉行之華語會考,並通過會考。
  2. 為使外籍研究生能順利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考試或華語會考,學生須於就讀本校期間修讀華語聽力課程及華語閱讀課程,共4門華語課程;如果有需要,學生可繼續修讀其他華語課程以加強華語能力通過考試,華語課程係免費課程。
  3. 外籍研究生於入學前,具備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基礎級證書者,即具畢業資格。
  4. 外籍研究生於就讀高中或修讀學士階段,曾經修讀過中文課程2學期、且有及格證明者,即具畢業資格。
  5. 雙聯學位生不適用前述規定,僅需於入學後,每學期至少修習華語課程1門,即具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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