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學生赴交流學校擔任交換學生處理要點
94.08.11 第815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6.01 第825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2.08 第871次行政會議修正
101.08.09 第900次行政會議修正
依據101.08.30原秘字第1010002768號函修正
102.05.02 第908次行政會議修正
103.03.06 第918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所規範之交換學生為在校學生赴經教育部認可並與本校簽有
合作協議之外國大專院校進修者。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除大一新生、未就讀滿一年之轉學生及在校學分已修畢申請當學期可順利畢業者外,可參加
交換生甄選。本校境外學位學生(含國際學生、僑生、陸生)亦可進行國際交換,交換辦法比照一般生辦
理。交換生申請及出國研修需為同一學制。
第 三 條 交換學生經交流學校拒絕入學者,本校不負責重新分發。
第 四 條 申請交換學生經核准者,其赴交流學校進修所需辦理事項,除本校公告可協助辦理者外,皆需自行辦
理。
第 五 條 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修業期限,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 六 條 國際暨兩岸教育處依規定日期辦理公開甄選,五月底前(學制不同者,另行訂定)完成作業並公告甄選結
果名單。交換學生清冊除送交流學校外,並送教務處、交換學生所屬之院、系及相關單位存查。
第 七 條 具役男身分之交換學生,應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辦理出境事宜。
第 八 條 交換學生除另有規定外,應繳本校全額學雜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交換學生應依各計畫合約規範繳付
交換學校之費用,超過本校全額學雜費者,可免繳本校學雜費。
第 九 條 交換學生之學籍、畢業規定等均比照校內學生處理,各學期應依規定在本校完成註冊,並計入修業年
限。
第 十 條 交換學生於出國修習期間,未依交流學校規定修習或未符選課規定者,該學期視同休學。
第十一條 交換學生應於交流學校選課後十日內,主動與本校所屬學系確認其抵認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交換學生
於交流學校所修學分,每學期不得低於六學分。交換生取得國外指導教授同意赴境外進行專業或專題
實習課程研習,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受限制。
第十二條 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退選所修課程,應於交流學校學期結束一週前通知本校所屬學系。退選後選課未
達六學分者,該學期視同休學。
第十三條 國際暨兩岸教育處或學生所屬院、系應協調交流學校將交換學生修習之成績以百分法計算,並於本校
學期結束日後三週內送交教務處登錄。若因外國學制不同須先與本校協議。
第十四條 交換學生未事先取得本校所屬學系同意,於交流學校修習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
第十五條 交換生在國外修習校內開設之遠距、實習或性質相當之課程需經申請並經學系同意後,送教務處核准
之。
第十六條 交換學生於交流學校修習之成績,無論是否列入畢業學分,均應送交教務處登錄,並列入學期排名及
畢業平均。
第十七條 本要點未列事項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